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什么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需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 30 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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