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的划分是依据《等保条例》的规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他涉及到的包括网信、公安、保密部门、密码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网络安全分级保护与标准
从执法的角度而言,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于法律合规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这也使得《网络安全法》的威慑力更加具体,也更加强大。等级保护原则上是以信息系统造成损失后,给社会、国家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来定的,就实际操作而言,通常把三级作为定级的一个水平线,目前很多地方和行业都需求标准至少要达到三级(深圳:IDC、云平台等保不得低于三级)。
按照当前相关规定的需求,定级的信息系统并不是依照所属单位或者是机构来划分,而是以网络系统为主体分别识别,假如一家单位拥有多套系统,那么也是需要分别定级的。
等级保护与关键基础设施
《等保条例》中明确公安机关将对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的相关责任义务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等保条例》针对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提出了涉及网络安全管理、防护、等级测评等方面的特殊安全保护需求,与《网络安全法》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需求有着很强的呼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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