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状态无效是什么意思?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取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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